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建誌 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住所,及提出之準備書狀應記載「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 朱木順 ,經查已於起訴前之89年間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以其為被告,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狀,起訴程式自非完備,有定期命補正必要。又本件如欲追加朱木順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詳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及準備書狀應記載「訴之聲明」,以利本件之審理,如逾期未予補正,本院逕予駁回關於被告朱木順部分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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