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永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陳永洲之自白(本院審易卷第11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