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陳志連 相對人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4年8月25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4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⑴資方於104年12月31日給付預告工資部分如下:勞方陳志連61,333元,匯入原留薪資帳戶內。⑵資方於105年12月31日前給付資遣費部分如下:勞方陳志連338,560元,匯入原留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就相對人應於104年12月31日給付預告工資61,333元部分,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給付資遣費338,560元部分,因尚未屆清償期,自無從逕為強制執行,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