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東欣
陳苡溱 上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雯 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兩造均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之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裁定提出抗告,惟均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陳東欣、陳苡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1,000元,限抗告人陳維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