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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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康齡尹被告陳孟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制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齡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二、被告因本件強制未遂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民國102年9月1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102偵23527號卷第66反面頁),惟被告於本件審理中,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查無被告現正在監在羈押之紀錄,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執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公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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