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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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塗銷 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2號原告 鄭崴風
鄭素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周楷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鄭美觀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鄭美觀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姓名資料勿遮蔽);並請提出如附表編號19、21所示建物,或被繼承人 鄭新來 之遺產中倘有未辦妥保存登記建物之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㈡、陳報被繼承人鄭新來之相關資料:⒈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⒊繼承系統表。
㈢、陳報原告鄭崴風、鄭素芳、被告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鄭美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遺產中若有不動產,其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近年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等,不得僅陳報課稅現值)。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張雅庭==========強制換頁==========附表編號項目面積(含附屬建物,㎡)權利範圍或財產價值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7,9921/12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5291/36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6,8961/36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8011/36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871/36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7761/36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43.781/2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9.161/70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0.811/701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1.381/701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589.59462/267001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0.621/701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2.321/701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875.5219/2401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69.111/601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69.091/601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831/4801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731/48019新北市○○區○○街00號(原告主張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3300/10000020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建物(樹林區○○段00建號)暨坐落同地段000地號土地303.86建物:1/1(現由被告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以遺囑繼承登記原因各持有1/3)21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原告主張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1/1222中華郵政公司樹林柑園郵局0000000000帳戶存款20,538元23新北市○○區○○○○○○00000000○號存款2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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