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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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甲○○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泳鰡 即鴻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7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林泳鰡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