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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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甲○○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泳鰡 即鴻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7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林泳鰡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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