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
原告 游鎧宸
訴訟代理人 顏子薰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羅保險簡字第二號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其所依據之保險契約,為原告配偶顏子薰(原名為 顏心瑜 )以原告為被保險人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本件原告能否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係以其系爭契約保險金債權是否存在為先決問題,而本件被告前已對原告提起確認系爭契約所生之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即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羅保險簡字第2號(下稱前案)案件審理中,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先決問題,是為避免裁判歧異,依法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