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忠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永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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