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煜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尤肇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尤肇源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