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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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10號
97年度聲字第2201號97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應更正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游紅桃、法官蘇琬能、法官何燕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蘇琬能誤載為法官胡芷瑜,係誤寫,應予更正為法官蘇琬能,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