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13號桃園縣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新竹市○○路○○巷○弄○○號,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多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審理期日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新竹市○○路○○巷○弄○○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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