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受理在案,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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