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641號),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