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甲○○○○○○原告乙0000000被告丙○○
樓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7年度壢交簡字第153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