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41號聲請人 連素梅 相對人 詹錦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