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40號原告劉韋成
號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信佑 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尚須補繳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補正被告劉信佑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 本生 父母 許澤民邱敏鈴 ,或其他應為法定代理人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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