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原告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 律師

閻道至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淇郁 律師

被告 羅俊翔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

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