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3號
原告 葉瑞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