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秀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秀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秀蓉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