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鈴枝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複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 王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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