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堅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56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57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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