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陸招治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陸招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陸招治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000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41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