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 廖蓓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8,6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