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小字第341號
原 告 甲○○○○(印尼籍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
進行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