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哲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伍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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