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黃士愷 (原名: 黃文達 、 黃文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