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26號抗告人 許淑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建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