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51號原告 張政雄 被告 周成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層次面積:
97.61平方公尺、平臺面積:12.66平方公尺)及其坐落基地即同段474地號土地(面積:75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0/1000
0,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8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95,946元【計算式:88,836元/㎡×(97.61+12.6
6)=9,795,9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8,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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