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33號原告 林世宗 被告 林彥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就被告林彥良被訴詐欺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劉芳菁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