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0號聲請人 陳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仟股│1│1000│├──┼──────────┼───────┼──┼──┼──┤│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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