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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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彭渼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7,544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