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 林惠菁 債權人 姜林紅 債權人 傅鈞瑜 債權人 黃福榕 債權人 廖家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曉慧凱珞化妝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林惠菁、廖家羚二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權人五人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債權人5人請求
標的金額與薪資統計表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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