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448號原 告 謝兆鎮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 告 何守銘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