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請人 劉庭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並非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
對本件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該支票是否業經受款人 劉逸塵 即紅羨茶鋪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請具狀補正釋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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