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聲明人 游信雄
游南周 游南村 游永茂 游信昌 被繼承人 游傑泓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信雄等五人為被繼承人游傑泓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同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游傑泓於106年8月17日死亡,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游旻政游秀方游梓琳游若筠 等四人,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 游育翔游偉崙鄧福杰廖辰皓廖辰茵陳佩青 等六人;而被繼承人之父母 游鐘靜游施金鳳 二人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明人游信雄、游信昌、游南周、游永茂、游南村等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均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另,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游旻政、游秀方、游梓琳、游若筠等四人,及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游育翔、游偉崙、鄧福杰、廖辰皓、廖辰茵均已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惟尚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陳佩青並未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等情,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先順序法定繼承人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順序法定繼承人之聲明人等五人,自未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等五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