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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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3,9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