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家訴字第19號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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