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64號原告 江映樓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宸緯宋進聰陳紅娥古列古瑞庭薛恩憫王姜信耶蔡宗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前已繳納7,160元,尚欠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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