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64號原告 江映樓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宸緯 、 宋進聰 、 陳紅娥 、 古列 、 古瑞庭 、 薛恩憫 、 王姜信耶 、 蔡宗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前已繳納7,160元,尚欠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