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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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車輛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世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宜軒 間請求變更車輛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8,577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據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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