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張啟輝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被告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014元(計算式:31,100×99.57×1/2+466,700=2,015,01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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