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 黃建閔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靖雅張敏君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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