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乙○○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之,有本案卷宗可稽,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惟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按,則依上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