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4,22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