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