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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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 邱振恭 被告 王慶國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喪葬費、塔位、機車報廢及精神賠償損失等共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報廢損害之數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陳報機車報廢損害之數額,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金額,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將以200萬元做為原告請求機車報廢損害之數額,惟迄今仍未獲原告陳報,茲就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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