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清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下午6時許,因不滿告訴人 張詩汶 向其友人 楊沛庭 借車未還,前往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6告訴人租屋處,以腳踢告訴人右後腰,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