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蔡淑靜 被告 王雅芳
黃健倫 即私立小儒 林文理 短期補習班五甲分班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