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順明 上訴人與 魏春寬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9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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