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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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全瑤珠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全瑤珠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全瑤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受刑人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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